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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台〔2017〕191号收费管理191

    2017-11-01 16:20

    琼台师范学院文件

     

     

    琼台〔2017〕191号

                                                                                                     

    关于印发《琼台师范学院

    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琼台师范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琼台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31日

     

     

     

     


     

     

                                                                                          琼台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琼台师范学院教育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收费,是指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的规定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五年制大专生、高职生、留学生等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及各类培训费、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并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收缴的项目。

    第二条  学校教育收费,应严格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如有违反,学校除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费用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学校教育收费,应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宣传栏、校园网、政务网等官方渠道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和对象

    (一)学费、住宿费,指面向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和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收取的费用,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二)代收费,主要指代收教材等费用,代收费采取按学年预收办法,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和招标折扣每学年统一结算,足额多退少补。

    (三)培训费,指面向参加我校组织的园长培训班、幼师培训班、保育员培训班等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班的学员及非学历教育学生等收取的费用。

    (四)考试费,指面向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第五条  学校教育收费方式

    (一)银行集中代扣模式,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由财务处根据学杂费标准编制汇总成应缴费明细清单,每月一次送达合作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二)网络自主缴费模式,原则上参加我校组织的培训班及考试的学生,应通过网上报名缴费系统进行注册登录,根据培训考试类别进行网上自主缴费。

    (三)柜面现场缴费模式,此种模式只针对特殊情况进行处理,例如毕业离校学生缴费、不能办理银行卡学生的缴费等。

    第六条  学校教育收费许可证和票据管理

    (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年审。

    (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须专人专柜保管,做好票据购买、领用、核销记录,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票据。

    第七条  学校教育收费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处是学校教育收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收费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各项收费工作,及时将各类缴费情况向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部、各院(系)进行通报反馈。

    (二)教务处应会同学生处将学生转学、转专业、入伍、保留学籍、休学、退学、复学等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同时在学籍管理系统做好相应的变更处理,确保学生数据的准确流转和对接;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应视为无学籍,原则上不予记录期末各科考试成绩以及在校期间其他考核成绩。

     (三)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缓交学费、各类补助、助学贷款、爱心助学基金、不住宿学生等项目的审批,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未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的评优、毕业离校等有关问题。

    (四)继续教育部负责统筹举办校本级各类培训班,及时与财务处核对参加培训学员人数和缴费金额,做好培训班学习结业发证工作。

     (五)各院(系)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发放初审工作,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未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考查及实习、论文答辩、课程补修等有关事项和问题。

    各院(系)对于各类缴费成功的学生,须及时到财务处领取相关票据并发放下去。

    第八条 学校教育收费资金管理

    学校各项收费,一律纳入财务处统一收取,各部门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收取费用。

    财务处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相关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收费上缴规定,按时汇总归类各类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到财政专户或国库,保证学校预算目标的完成和支出计划的顺利实施。严禁坐收坐支和资金截留行为,如有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关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在校生应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自觉性,按要求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对于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允许其先交部分学费及其他费用,缓交部分学费,但必须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缓交学费最长期限为一年。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办理注册手续,不经批准而缓交或不交学费的学生暂不给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贫困生管理制度,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多种形式解决贫困学生缴费难等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学生的公民责任、义务权利和诚信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缴费意识,形成自觉按时缴费的良好习惯,防止恶意欠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学校以前的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